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节约使用善款,降低执行成本,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本级、各专项基金、专项项目。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出差审批制。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经审批后方可出差,未经审批将不予报销差旅费用。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出差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 务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理事长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理事长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以上人员如行政级别超过工作职级,按行政级别执行。
第七条 员工因公务紧急出差,在符合其职级对应的交通工具座位等级(如高铁二等座)无票可售,且无法通过调整行程等方式解决,为保障公务及时完成,经事先批准可乘坐高于职级标准的座位,待回程之后提交特殊情况说明及当时对应座席无票的有效证明,可凭票据实报销。此条款旨在应对极少数真正紧急且无法规避的特殊情况,严禁滥用。除此之外,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基金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标准比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中的分地区限额标准,具体见附件2中对应的标准。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费补助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大部分地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或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规定只领取在途期间(按往返2天计,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因公出国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本级人员、各专项基金、专项项目人员因公出国的需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对基金会本级及下设各专项基金、专项项目以基金会或各专项基金、专项项目名义组团和派员出访直接负责,严格审核,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严禁由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人员安排在外期间的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本级、各专项基金、专项项目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需提前向秘书长办公会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按照国内出差相关等级规定执行,其中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乘坐飞机公务舱;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此类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因公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公杂费的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3。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差费用,非活动所在地的所有票据一律不予报销,非本人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一律不准携带亲属参访,不准借机旅游。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遵循诚信报销原则,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报销凭证,严禁弄虚作假。如经查实,出差人员存在恶意使用虚假票据报销、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违规资金应予追回;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解释和修订。
附件 1: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出差审批单
附件 2: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 3: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